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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节 国民大会(5/7)

作者:呱呱叫
人选而负责抽签的人为三人一为地方检察院的检察官一为省高等法院的法官而另一人则为上届常设国民大会或咨议院的议长而且上一届常设国民大会或咨议院的全体成员将在一旁监督。抽签分组进行分别按照各职业预定配额抽取当军队的人员名单送来后则咨议员的最终人选即可确定。

每隔五年的改选程序也同样采用抽签的方法进行所有的成员全部参加抽签而省高等法院将派人现场监督。签为红绿两签抽到红签的人自动解除咨议员身份而空缺出来的名额则按照职业比例在三个月内补齐而在这期间原咨议员暂时以代理身份履行职责。

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人数与咨议院的咨议员人数相同均为两百人。常设国民大会负责制订全国性法律而省咨议院则负责制订地方法令这两者所制订的法律和法令必须通过三分之二咨议员的认可方可施行。

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与省咨议院的咨议员一样都有固定生活补助虽然不高不过却能保证出身贫寒者能够在省府驻地正常生活。

与行省一样边疆区的咨议院也是如此组建但在某些方面边疆区却另有一套自己的办法。

在行省中省长与县长都是由通过科举产生的人才担任具体由常设国民大会任命但其若想上任则必须得到省咨议院至少半数赞同票的支持一旦其被咨议院允许上任则连续任期为八年在这八年中每隔两年省咨议院就对其任内政绩、廉洁等进行考核若不合格则咨议院可由议长主持进行弹劾当弹劾票达到一半时即可罢免。

省、县官员被罢免后若其本人不服则可向常设国民大会直接提出复查申请由常设国民大会派出调查组赴当地进行调查核实若确有不妥则由常设国民大会的代表主持再次进行弹劾若此次再被弹劾则官员自动离任但其若无违法行为则其政府官员身份可以保留并可继续等候上级政府新的任命。

若省、县主官能够连续任满八年任期则由各省咨议院写出书面报告将其政绩上报常设国民大会再由常设国民大会决定是否将其提升或者继续留任原职。省长、县长都只管理民政事务而无其他管理权即无权管理法律事务也无权管理军事事务。

与行省不同边疆区的行政与军事主官是同一个人而且其称呼不是“省长”而是“总督”。总督的任命不需要边疆区咨议院的同意和表决只要被任命则直接上任不过有权任命总督的只有东帅一个人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常设国民大会不能越级任命总督。边疆区的咨议院规模稍大人数为三百人其中一百人的名额是专门为当地土著预留的这些人可以不认识汉字但必须承认总督的权威。边疆区其它的行政事物与内地行省一致县长也是由同样的选举程序产生。

总督的权限很大除了管民政之外还能够管当地驻军实际上总督就是当地的最高司令他的军事命令在边疆区是最高命令除非东帅、国防部或者是总参谋部下达了更高等级的命令否则边疆区总督的话就是当地军队唯一执行的命令。

总督唯一不能管的事情就是边疆区的法律。与其他行省一样这里的法官也是独立的其由常设国民大会从科举人才中选拔任命并仅向常设国民大会负责。每个省仅设一个高等法院而在每个县则各设一个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案子可直接上诉至省高等法院若仍对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则原被告双方可继续上诉至国家的最高法院系统————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但若原被告依然不服则可继续向常设国民大会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地方法院的审判由两名法官做出只有两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而且在审判时原被告双方的亲属朋友或者乡邻必须旁听而且报社记者若想采访任何法官都不得拒绝除非是原被告双方的所有直系亲属同时拒绝。

省级高等法院的审判由三名法官做出也只有在三人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具体审判细节也与地方法院一致而且作为必要的措施高等法院每一个案子的审判都必须要有至少三名省咨议院的咨议员旁听而咨议院的任何一位咨议员都不能无故拒绝法院的旁听邀请。

终审法院的审判法官由十八名流动法院的法官共同组成其人选由常设国民大会的议长和副议长共同选定每届任期仅为一年一年之后更换其中一半。只有其中的至少十五名法官同意判决才能下达。终审法院的数量未定具体可根据上一年的案率和结案率确定可以只有一个终审法院但也可以在某一年同时设立数十个终审法院。

流动法院是个特殊的法院系统其职责不是审判案件而是巡查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查其审判的案子并主动清查可能的冤案一旦现可能的冤案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重审其案自动进入重审程序。

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得到终审法院的审核和认定否则不能执行。

作为法律的重要一环负责提起刑事诉讼的检察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检察院与法院不一样的是检察官不由常设国民大会任命也不向其负责检察院直接隶属于由刑部改来的司法部仅向司法部负责其检察官的任命由司法部单独从各法律、医学毕业生中遴选也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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